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盈江县林业局文件
盈林复[2003]6号
盈江县林业局关于县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
第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的答复
岳忠杰等五位委员:
关于您们在县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“严禁林业部门毁林采伐”的提案,县政协批转县林业局办理,现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县林业局森林采伐管理实际情况答复如下:
根据《森林法》第七条规定: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,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。
森林采伐管理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,是严格按照《森林法》关于森林采伐的规定进行的。首先由国务院批准下达年森林采伐限额,一定5年,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、农民自用材、烧柴分项控制,不得串用。在不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,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,层层分解下达到编限单位(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、农场、厂矿为单位,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、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)。县林业局按照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(即通常所说的采伐指标)根据《森林法》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权限、类型、方式、应提交的材料审核批准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。
县林业局每批准一份采伐申请,要求首先提交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文件,经基层林管所签署意见后再审批。集体林经林权单位提出书面采伐申请,经村民委员会、乡政府审核后签署意见,在林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集体(个人)林木采伐申请表报县林业部门审批。我县的森林采伐管理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,发放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省、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的。
保护、培育森林资源的目的之一,就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,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《森林法》的规定,对森林资源的保护、利用、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,完全是职权范围的事。至于、个别林业干部职工违反规定参与木材经营,执法违法的行为,县林业局虚心接受各位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。欢迎举报,举报监督电话:0692—8183793、0692—9190311。
此复
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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